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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公积金代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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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缴存的用于解决住房问题的资金,包括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租赁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退休、离职、失业的;
(五)因病治疗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二)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贷款记录;
(四)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保障;
(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购房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四)购房发票或者房屋租赁发票;
(五)贷款合同或者还款凭证;
(六)医疗费用证明;
(七)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单位收到职工提取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职工和单位。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四章 提取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账户,用于存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对提取资金进行投资运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以虚假材料、虚假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拒绝办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职工提取申请材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